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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安阳市重要审计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2025-0005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发文字号 安审委办〔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重要审计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5-07-03 08:44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规范做好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及其他市领导批示审计信息、上级交办审计整改事项的跟踪督办和整改落实,推动形成领导批示(交办)“情况上报-批示转办-建立台账-跟踪督办-汇总报告”的闭环管理,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0号)、《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豫审〔2024〕11号)、《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总体格局意见的通知》(豫审委办发〔202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察督办范围

  (一)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示审计信息或交办审计整改事项。审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市领导批示的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审计报告、综合报告、结果报告等;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审计信息;

  (三)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四)上级交办(省委审计委员会、省审计厅)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督察督办事项。

  二、督察督办制度

  督察督办坚持统筹协调、及时交办、闭环管理、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审计办)对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督导。督察督办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单位(企业)。

  对上级交办、重要审计事项、严重超时未整改到位问题,必要时实行提级督察督办,由市委审计办主任或委托有关人员直接办理,每周汇总进展情况。

  (一)督察制度

  督察主要采取独立督察和联合督察两种形式。独立督察由市委审计办单独组织开展,联合督察由市委审计办会同成员单位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察工作基本程序为:

  1.督察立项。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安排、市领导指示批示以及审计事项重要程度、办理难易程度等因素,市委审计办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成员单位建议,拟定督察事项,经市委审计办主任审批同意后立项。

  2.督察方案。督察立项后,市委审计办根据督察事项拟定督察方案,成立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对象、内容、形式等,经市委审计办主任审定后,以市委审计办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

  3.督察实施。督察组按照督察方案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督察等方式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4.形成报告。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结果的督察报告,报市委审计办汇总。

  根据项目督察情况,市委审计办形成综合督察报告。

  (二)督办制度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开展,一般由市委审计办单独办理,并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建立沟通机制。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督办函由市委审计办主任签发。督办工作基本程序为:

  1.批示转办。市委审计办在收到市领导批示(上级交办)3日内分解整改任务,以市委审计办的名义下发整改督办函。

  2.建立台账。根据《安阳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市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审计整改事项台账。

  3.跟踪督办。市委审计办履行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每月更新整改台账,直至完成整改。

  4.汇总结果。市委审计办每月初汇总更新市领导批示审计信息、上级交办审计整改事项整改台账,报市委审计办主任审阅。

  承办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办工作,认真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和督办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抓好问题整改落实,收到督办函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回复整改进展情况,如需持续整改应每半月报送一次整改进展情况,并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三)成果运用

  1.市委审计办对督促落实事项建立督察督办工作台账,及时汇总督察督办结果,每季度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2.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如需追责问责的,移送市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纪律要求

  (一)督察督办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总量频次,加强统筹谋划,避免同一事项多头督察。

  (二)督察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督察督办工作秘密,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利用督察督办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

  (三)督察督办对象要积极配合督察督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督办工作。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转有关部门处理。